关于污水处理费的扣税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代收代缴增值税
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上缴国库,属于代收代缴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免税收入处理
政府委托代收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差额扣除不适用 :即使存在支付给市政部门的水费差额,也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特殊场景
若涉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如自建处理设施),则需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污水处理费本身属于不征税收入,不与提供服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
收入确认
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但需注意:
若费用已上缴财政(如案例中的12200万元),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若未上缴财政,则需全额计入收入。
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支付给市政部门的污水处理费,可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票据要求 :代收单位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
税务登记 :若涉及污水处理服务,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
综上,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处理以是否上缴财政为分界,未上缴部分需并入收入纳税,已上缴部分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