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政府规定2010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休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休息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加班费合计( )元。
A 、560
B 、1 360
C 、800
D 、1 120
【正确答案:B】
2006年国庆节放假七天,10月1-7号,其中1、2、3是法定假期,将1日(周日调至4日休息,将9月30日调至5日休息,9月30日上班,10月6.7日正常休息)。
日工资80,那么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另计外。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为:80*3*3(10月1.2.3是法定假期,不能调休)+80*2*4(10月4.5.6.7是相当于两个周末,可以调休)=1360元。
如果9月30日上班了,且10月当月没有缺勤,那么当月的工资是照发的。记得当时,国家假期虽然规定带薪,但是其实是“无薪”的。因为计算月工作时间时把10天假期去掉了。365-104-10=251。
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300%工资。10月4日至7日为调休的普通休息日,加班应当支付200%工资。如果加班的小时数和平时相同,那么加班费为:80*3*300%+80*4*200%=1360元“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工资外,还应支付多少加班费”这句话有两种理解:
1.公司除支付平时正常工作的每日80元工资外,对于10月1日至7日加班还应支付多少加班费?对于这个问题,那么就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1360元。
2.公司除支付10月1日至7日加班期间的每日80元工资外,还应支付多少加班费?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概念是错误的,10月1日至7日(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以前后双休日调休的话)都属于加班,加班费就是前三天300%和后四天200%工资,并不是前三天100%+200%,后四天100%+100%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