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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为合格,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要求承包人“把活儿做得更细些,到时不会少了你们的”。于是项目经理在施工中提高了质量标准,因此增加了费用,则该笔费用应由( )承担。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某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为合格,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要求承包人“把活儿做得更细些,到时不会少了你们的”。于是项目经理在施工中提高了质量标准,因此增加了费用,则该笔费用应由( )承担。

A 、发包人

B 、承包人

C 、监理工程师

D 、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导读: 李四公司与张三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并就施工工期、工期变化后的变更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因李四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暂停累计达十五天,但张三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变更工期,一旦工程确实发生延误,张三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情景案例】

2011年4月12日,李四公司(发包人)与张三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美驰二期扩建项目的钢结构、屋面、墙面、门窗等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12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2019万元。

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对工期顺延进行约定: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条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情况未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视为不需要顺延工期。合同专用条款第19.2条约定:因乙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时,按合同总价的每天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涉案工程于2011年7月15日由监理单位形成开工报告,此后,张三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3年12月27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结算工程款时,李四公司要求张三公司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张三公司认为,工期延误系李四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所致,不应由张三公司承担责任,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总日历天数是核心条款之一。建设工程的工期代表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需根据建筑规模、建筑内容以及工程量等内容合理确定工期。工期过短,施工人日夜赶工,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过长,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人力、物力积压,可能会影响经济效益,所以,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合理的工期,是合同双方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工期后,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也可能发生变化。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因发包人未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现场条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因工程款没有按时到位导致施工材料无法按时进场、因承包人组织人员不力导致施工人手不足、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工期发生变化。而一旦工期发生变化,首先应当确定影响工期变化的原因,然后确定由哪一方为此承担责任。这就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以及当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发生时,通过履行什么程序达到延长或者缩短约定工期的目的。实践中,因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还没有达到标准化的程度,每种因素的实际发生时间、程度,以及对工期的影响大小,都无法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所以,当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发生时,一般需要履行一个确认程序才能达到改变约定工期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即便没有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对工期顺延的确认,也能达到顺延工期的目的。

本案中,张三公司承建李四公司的美驰二期扩建钢结构工程,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120日历天。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实际工期895日历天。张三公司主张,因发包人李四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张三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可以构成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即便工期延误确实是因为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但根据第13.2款约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情况未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视为不需要顺延工期。”张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向工程师提出过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工期不顺延。张三公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首先,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确定合理的工期;其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当相关因素发生时,才能有效调整合同中约定的工期。

当合同中约定的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实际发生时,承包人应当注意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交申请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否则可能会被认为不需要顺延工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符合合同约定事由的,即便没有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的确认,也可以达到顺延工期的目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承包租赁塔吊由分包人使用的,租金如何支付

INSERT YOUR LOGO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塔吊租赁通用模板To clarify th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to facilitate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contract, to provide the basis for futur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o prevent possible risks. Contract is protected by law and restricted by law.撰写人/风行设计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塔吊租赁通用模板使用说明:本合同文档可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同时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到对应的制约。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恪守。

一、承租设备情况概述

1、出租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

2、规格、型号: 中联5610

3、数量:壹台,使用高度:

1、10

4、出租设备使用地点: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即楚天五期8商住楼工地

5、租赁时间:约20个月。

6、计费起止日期:塔机安装调试完毕,能正常运转后2天内,双方应共同验收,验收之日为设备启租日,若因乙方原因延迟验收,则视为启租开始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设备停止使用,且满足拆除条件之日为设备租赁费终止日中途不能报停,直至工程完工春节期间优惠15天。

二、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1、塔吊进出场费按元台总包干(含检测费、安装拆卸费、进出场运输费)。其中塔吊到位检测合格后付款 1.00 元,塔吊到顶后付 8000.00 元,拆除后付 6000.00 元。

2、塔吊租赁费按月计算,其月租费为月(此价为不含税价)。不足壹个月按日历天数计算 510.00 元天。

3、付款方式:塔机按月办理结算单。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如未能按期付款,每迟延一天则按月租金0.3%标准加收迟延履行金,超过10天未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停止设备使用。停机期间,正常收取费用(含设备租金、人员工资、食宿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乙方因停机而造成的损失,拆除费用从定金中扣除(协商付款除外)乙方退租之日,双方必须结清全部费用,逾期乙方未付清费用,甲方有权将设备停留在施工现场,不予折机,设备停留时间和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挪动、拆迁甲方的设备。

三、甲方责任

1、塔机地脚螺栓购制、预埋、附墙的购制、预埋由甲方负责基础制作、附着距离超过4的增加费用、道路、场地不符合安拆条件的增加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须提供准确的塔机相关资料,保证塔机零部件在租赁期内整个使用过程中完好塔机安装后负责报验检测合格。操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合理指挥。

3、负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顶升加节和日常维保工作。

4、保证塔机能正常运转使用,每月累计维修不得超过72小时,设备完好使用率在90%以上。

5、负责塔吊安拆方案编制工作及向乙方提供安拆方案、安装资质、合格证、基础图。

四、乙方责任

1、负责配合甲方塔吊安装前的申报工作,并准备好基础隐蔽资料(经项目部、监理部盖章认可)。

2、乙方作业人员不准违章操作和指挥,如不听劝告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任何人员不得操作甲方设备。

3、负责甲方进出场的条件,如设备电源至塔机底座,照明,道路平整畅通等及所耗电费。

4、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图,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方可施工,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及竣工资料给甲方存档、报检由于建设方的图纸变更或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用20吨吊车正常装拆塔机,所超出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塔吊使用及停机时间,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塔机及各附件的保卫工作。

6、乙方应负责附墙时搭设防护架及上塔吊的安全通道。

7、顶升、附墙、维修保养应合理安排正常工作时间。

8、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管好设备,如有毁损或灭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9、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所租赁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附件或配件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地点或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设备作为自家财产进行抵押,违反此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设备,乙方所交定金不退且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报停,报停后如因乙方未结清所有费用或不能满足拆除条件,甲方不予受理报停,费用照算。

五、安全责任

1、设备使用期间,乙方负责监督操作人员按章操作,坚决禁止违章操作由于乙方人员监督不到位以及违章指挥作业或指挥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因甲方设备质量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六、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未安地脚螺栓或30天内未安装塔吊,要按月租支付租金,并承担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未安装之前的租金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有关合同执行中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概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均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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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塔吊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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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塔吊租赁通用模板

To clarify th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to facilitate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contract, to provide the basis for futur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o prevent possible risks. Contract is protected by law and restricted by law.

撰写人/风行设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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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本合同文档可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同时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到对应的制约。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恪守。

一、承租设备情况概述

1、出租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

2、规格、型号: 中联5610

3、数量:壹台,使用高度:

1、10

4、出租设备使用地点: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即楚天五期8商住楼工地

5、租赁时间:约20个月。

6、计费起止日期:塔机安装调试完毕,能正常运转后2天内,双方应共同验收,验收之日为设备启租日,若因乙方原因延迟验收,则视为启租开始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设备停止使用,且满足拆除条件之日为设备租赁费终止日中途不能报停,直至工程完工春节期间优惠15天。

二、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1、塔吊进出场费按元台总包干(含检测费、安装拆卸费、进出场运输费)。其中塔吊到位检测合格后付款 1.00 元,塔吊到顶后付 8000.00 元,拆除后付 6000.00 元。

2、塔吊租赁费按月计算,其月租费为月(此价为不含税价)。不足壹个月按日历天数计算 510.00 元天。

3、付款方式:塔机按月办理结算单。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如未能按期付款,每迟延一天则按月租金0.3%标准加收迟延履行金,超过10天未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停止设备使用。停机期间,正常收取费用(含设备租金、人员工资、食宿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乙方因停机而造成的损失,拆除费用从定金中扣除(协商付款除外)乙方退租之日,双方必须结清全部费用,逾期乙方未付清费用,甲方有权将设备停留在施工现场,不予折机,设备停留时间和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挪动、拆迁甲方的设备。

三、甲方责任

1、塔机地脚螺栓购制、预埋、附墙的购制、预埋由甲方负责基础制作、附着距离超过4的增加费用、道路、场地不符合安拆条件的增加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须提供准确的塔机相关资料,保证塔机零部件在租赁期内整个使用过程中完好塔机安装后负责报验检测合格。操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合理指挥。

3、负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顶升加节和日常维保工作。

4、保证塔机能正常运转使用,每月累计维修不得超过72小时,设备完好使用率在90%以上。

5、负责塔吊安拆方案编制工作及向乙方提供安拆方案、安装资质、合格证、基础图。

四、乙方责任

1、负责配合甲方塔吊安装前的申报工作,并准备好基础隐蔽资料(经项目部、监理部盖章认可)。

2、乙方作业人员不准违章操作和指挥,如不听劝告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任何人员不得操作甲方设备。

3、负责甲方进出场的条件,如设备电源至塔机底座,照明,道路平整畅通等及所耗电费。

4、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图,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方可施工,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及竣工资料给甲方存档、报检由于建设方的图纸变更或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用20吨吊车正常装拆塔机,所超出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塔吊使用及停机时间,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塔机及各附件的保卫工作。

6、乙方应负责附墙时搭设防护架及上塔吊的安全通道。

7、顶升、附墙、维修保养应合理安排正常工作时间。

8、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管好设备,如有毁损或灭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9、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所租赁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附件或配件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地点或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设备作为自家财产进行抵押,违反此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设备,乙方所交定金不退且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报停,报停后如因乙方未结清所有费用或不能满足拆除条件,甲方不予受理报停,费用照算。

五、安全责任

1、设备使用期间,乙方负责监督操作人员按章操作,坚决禁止违章操作由于乙方人员监督不到位以及违章指挥作业或指挥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因甲方设备质量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六、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未安地脚螺栓或30天内未安装塔吊,要按月租支付租金,并承担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未安装之前的租金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有关合同执行中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概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均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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