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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果是( )。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果是( )。

A 、终止合同

B 、解除合同

C 、恢复履行合同

D 、中止合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个抗辩权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行使?作用是什么

您好,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三个抗辩权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内容: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适用条件: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 .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使用抗辩权。

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第二,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第三,增进对方的协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先履行抗辩权

内容: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第二,必须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不产生先履行抗辩。第三,必须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第四,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履行了债务,后履行一方就不能以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其履行债务的请求。最后,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否则双方根本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作用:第一、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第二、先履行抗辩权是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权益的反映。第三、先履行抗辩权是不同于合同解除权的救济方式。

三、不安抗辩权

内容: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终止履行债务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行使方式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对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因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础就不存在了,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

3、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法律赋予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单方解除权,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作用:以上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终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不安抗辩权

要正确合理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68、69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①中止履行

②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件: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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