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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作者:安全工程师考试题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A、3名

B、2名

C、4名

D、5名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知识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考点】许可时间

【考察方向】概念释义

【难易程度】易

【】

广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何申请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以资料: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流格证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申请办理危化证,企业需要安排主要负责人与安全员参加培训与考试,准备相关的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安监局的工作人员会进行现场检查,再决定审批发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书;

(2)变更以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以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提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化品储存设施,以及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注册好公司;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员、两个从业人员的培训;

3、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编制、专家评审、安监备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递交申请;

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申请单位注册地址;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束;

7、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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