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 ),属于监理服务的额外工作。
A 、承包方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延误,监理单位需延长监理工作的时间
B 、委托人要求增加的监理工作范围
C 、委托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致使监理业务终止后的善后工作
D 、承包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而增加的工作内容
【正确答案:C】
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以外的工作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扩展资料:
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的正常工作: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附加工作:协助业主制度施工总进度计划、协助业主制作各种文件报表、为业主出谋划策之类。
额外工作: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比如: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只是某幢主体工程楼
建设工程,而不包括楼外的广场、花园、道路工程等等附属设施,业主在主体工程楼完工以后,又要求实施附属工程的监理,这就是额外工作,需要额外补偿监理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