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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向海域排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作者:环境评估师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向海域排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

B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剧毒废液

C 、禁止向海域排放有机物和重金属废水

D 、禁止向海湾、半封闭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生活污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哪些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 (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 (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 (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 (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 (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报告书(表)由省级以下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的,或者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报告书(表)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同级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现场踏勘。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准后的报告书(表)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环评资质证书,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现状等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六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 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先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邀请有关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者其他形式。采取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专业的不少于五人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签名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大纲报批稿一式2份连同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备案,并附具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同时抄报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核准部门对大纲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视为同意,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上报备案的大纲开展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备案时间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上报报告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报告书送审稿一式4份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抄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有关专家和同级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有关省市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填写《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门征求意见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评审会或预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准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报告书一式3份连同报批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并附具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同时抄送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报告书的意见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报告书报批稿报送核准部门时,应当同时抄送核准部门的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告书报批稿及报批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核准部门。 第十五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原经批准的报告书(表)重新报原核准部门核准。 原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申请及报告书(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准工作实行定期备案制度,每半年备案一次。 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的7月中旬和1月中旬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核准情况,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评审意见、核准意见等报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7月底和1月底前将其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准情况汇总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报告书(表)的审核, 由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环保主管部门的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按《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

一、近十多年来,沿海大中城市的经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以海洋为依托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有害物质通过直排口或其他途径排入海洋,同时各大江河含有的污染物最终也汇入海洋,再加上大气污染物沉降的影响,致使沿海地区近岸水质逐渐恶化,污染的范围和规模有所扩大,石油类、营养盐、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部分海域的环境质量退化。

二、长期以来,我国只有《海水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它们都是以浓度为基础的标准。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目的是对进入国家重点保护海域和已受到严重污染的海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进行控制。本法建立并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在于:

(一)从过去海洋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看,国家《海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浓度控制方法与海域功能和水体的保护目标联系不够,三级水质标准体系的级别偏少,不能适应全国海洋开发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中多种功能类别的要求,难以有效地扼制海洋环境的污染。因此,仅以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作为惟一的控制方法,难以实施国家的“高功能水域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域低标准保护”的指导思想。

(二)任何标准的实施都必须以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作为基础条件,《海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正缺乏此类规定,致使标准本身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只有将《海水水质标准》与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总量、排放方式结合起来,将各自的适用范围划分清楚,制订一个以水质标准为基础、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发挥各种标准的优势和长处,才能体现出海洋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更好地起到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作用。

(三)沿海经济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局部海域环境质量的严重恶化,急需对富营养化、水体黑臭等进行控制,对重金属、有机毒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尽管现在使用的浓度控制方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不足以扼制海洋污染的发展。近年来,世界各国在利用海洋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工作。如日本濑户内海的污染曾经一度震惊世界,后来日本政府通过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临时措施令》,决定对排入濑户内海及其邻近海域的工业废水负荷量减少一半,并规定在三年之内逐步将与工业废水有关的污染负荷量减少到规定程度,最终日本濑户内海的污染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中都规定各缔约国要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陆源物质对海洋的污染,并要求各缔约国严格限制进入海域的污染物数量。从国外污染控制法律的演变和两种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中总结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双轨制管理的方法,是控制我国局部海域污染恶化的有效措施。为此,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修改中适时地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丰富和完善我国近海环境管理工作是有必要的。

三、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各海域可以不同,视污染源情况、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海域环境质量和经济技术条件确定。一般来说,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海域允许纳污总量控制、陆源排污入海容量总量控制、海洋产业排污总量控制。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基本要素包括区域经济目标、区域环境目标、海域功能与环境目标、海域环境状况与趋势、海域自净能力、排污强度与处理能力、排污源与目标之间相应关系、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制度、决策支持系统、管理组织机构等。建立并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以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为主,总量控制的区域的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控制目标的确定,基于总量控制的复杂性和海洋环境管理的特殊性,根据本条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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