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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作者:环境评估师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国务院批准

B 、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C 、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D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哪些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 (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 (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 (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 (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 (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报告书(表)由省级以下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的,或者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报告书(表)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同级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现场踏勘。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准后的报告书(表)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环评资质证书,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现状等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六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 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先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邀请有关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者其他形式。采取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专业的不少于五人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签名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大纲报批稿一式2份连同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备案,并附具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同时抄报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核准部门对大纲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视为同意,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上报备案的大纲开展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备案时间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上报报告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报告书送审稿一式4份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抄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有关专家和同级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有关省市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填写《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门征求意见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评审会或预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准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报告书一式3份连同报批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并附具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同时抄送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报告书的意见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报告书报批稿报送核准部门时,应当同时抄送核准部门的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告书报批稿及报批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核准部门。 第十五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原经批准的报告书(表)重新报原核准部门核准。 原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申请及报告书(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准工作实行定期备案制度,每半年备案一次。 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的7月中旬和1月中旬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核准情况,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评审意见、核准意见等报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7月底和1月底前将其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准情况汇总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报告书(表)的审核, 由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环保主管部门的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按《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文昌鱼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为加强保护厦门海域的文昌鱼资源及其所在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昌鱼自然保护区是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生产经营、旅游观光、临时居住、避风锚泊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有保护本区域海洋环境、生物资源、自然风貌及人文景观的义务。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保护区由陆域、海域及其底土组成,包括:

1、陆域部分:北至前浦村南三叉路口(北纬24°28′19″,东经118°10′22″),南至白石头(北纬24°25′33″,东经118°08′00″),东至岸缘,西至环岛公路。

2、海域部分:

(1)黄厝海区,即以下各点连线和海岸线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27′35″,东经118°10′25″;

北纬24°27′35″,东经118°11′00″;

北纬24°26′15″,东经118°09′00″;

北纬24°24′35″,东经118°09′00″;

北纬24°24′35″,东经118°11′00″。

(2)南线至十八线海区,即以下各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30′45″,东经118°14′00″;

北纬24°31′45″,东经118°19′45″;

北纬24°30′45″,东经118°20′00″;

北纬24°28′25″,东经118°14′40″。

(3)鳄鱼屿海区,即以下各点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36′30″,东经118°09′40″;

北纬24°36′30″,东经118°10′53″;

北纬24°35′05″,东经118°09′40″;

北纬24°35′05″,东经118°10′53″;

(4)小嶝岛海区,即以下各点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34′05″,东经118°24′10″;

北纬24°33′10″,东经118°25′00″;

北纬24°32′00″,东经118°21′30″;

北纬24°31′20″,东经118°22′10″。第四条 厦门市海洋管理处是本保护区的主管机关,保护区管理机构是保护区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

2、执行本管理办法,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保护区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制定本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本保护区的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

5、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生态环境,建立工作档案。第五条 在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科学研究、教学、考察,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种开发利用活动)。许可证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颁发。第六条 本保护区实行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分级管理。

核心区包括黄厝海区、南线至十八线海区和小嶝岛海区,实行封闭式保护。严禁任何危害文昌鱼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

实验区为鳄鱼屿海区,进行有控制的开发和科学研究。

缓冲区为保护区陆域部分。在该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应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市政府主管机关同意。第七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排污口,倾倒废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投掷爆炸物品;

(三)未经许可捕捞、采集文昌鱼;

(四)擅自移动、搬迁和损坏保护区设施和标志物;

(五)擅自设置建筑物及其他永久性设施;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第八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以及对保护区有污染影响的设施,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协助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妥善处理。第九条 在本保护区从事科学和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将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标本的采集应按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第十条 在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合理利用及执法工作成绩突出或模范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斗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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