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A 、要约到达对方之前
B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
C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D 、承诺到达对方之前
【正确答案:C】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正确答案B
解析:考核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及撤销。要约可以撤回,可以撤销。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时问条件: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在有些情形下要约不能撤销。时间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法律后果是承诺不发生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就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逾期承诺,承诺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接受外,本身可以视为新要约。
一、要约撤回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 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