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的盖章要求根据档案存放地、单位性质及具体条款有所不同,以下是综合整理的关键信息:
用人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具备用工资格,承担接收毕业生及履行协议责任。
学校就业部门公章
校方作为协议鉴证方,需盖章确认协议合法性和提供就业服务。
人才市场或相关部门公章
若毕业生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需加盖人才市场公章;涉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的,需对应机构盖章。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如国资委、人事局)。
人事局公章 :
中直或省直单位需额外加盖人事局公章。
招生就业处公章 :
部分单位需加盖学校招生就业处公章。
协议份数与一致性 :
协议书一式三份,需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各执一份,且填写、盖章需完全一致。
自主权差异 :
中直/省直单位:需单位章+招生就业处章(无自主权单位可省略)。
非中直/省直单位:根据是否委托人才中心,可能需单位章+上级主管部门章。
时间要求 :
用人单位需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送学校就业部门备案。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需签订就业协议,确保三方权益。
以上内容综合了不同地区、单位类型及档案管理要求,建议签订前与用人单位及学校就业部门确认具体盖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