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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

作者:法律百科

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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