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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的方法有哪些

作者:婚姻法律顾问

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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