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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候消除

作者:婚姻法律顾问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三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du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du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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