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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哪些区别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下列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

第七、免责事由不同。

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第九、责任形式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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