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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保证范围

作者:债务法律知识

反担保的保证范围如同担保。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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