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处理商标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询问有关当事人等职权。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