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电报罪会面临的刑事处罚有: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 盗窃罪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合法行为的区别 邮电工作人员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工作,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但是,邮电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之后,而继续扣押隐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而不送司法机关,而是擅自开拆检查、扣押邮件、电报的,也属违法行为。 (二)罪与非罪 没有犯罪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曲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 玩忽职守罪 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 此外,行为人虽属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本罪与 侵犯通信自由罪 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邮电工作人员违反邮电部门正常管理秩序,私自开拆、隐匿邮件,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可能涉嫌犯罪。也就是说,本罪实际上是一个特殊职业犯罪,成立犯罪以邮电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必要条件。邮电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报、电报,是能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
根据我国 刑法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行为人触犯了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会受到以下处罚:行为人私自开拆又或者是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会被判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又或者是 拘役 。触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邮政工作人员。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