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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

作者:说法律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2、会议厅(室)、礼堂;

3、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4、托儿所、幼儿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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