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2、会议厅(室)、礼堂;
3、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4、托儿所、幼儿园。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