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没有明确将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从特殊侵权中排除,因此,免责事由可以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