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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和强奸未遂有何不同

作者:刑法知识

性骚扰和强奸未遂的不同为:性骚扰不构成犯罪,强奸未遂构成犯罪,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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