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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的定性是怎样的

作者:刑法知识

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对一的打架对方突然心脏病突发死去该负什么刑事责任

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为打斗导致情绪过激,心脏病突发死亡还需要判别打斗时是否明知对方是心脏病患者,如果明知对方有心脏病还与之打斗可能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如果不知道对方是心脏病患者,打击行为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会以意外事件结案。

故意伤害诱发心脏病凋死如何量刑, 故意伤害诱发心脏病凋死怎么定性

故意伤害诱发心脏病悴死涉嫌 故意伤害罪 ,因特殊体质死亡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体质因素及伤害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同时伤害因素是导致其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所以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人发生口角,肢体冲突 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 在法律刑事责任

两人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情形,当事人对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需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另外,如果当事人肢体冲突是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和肢体冲突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以及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他人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死亡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跟双方肢体冲突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轻微暴力引起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应如何定性

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关小宽为冠心病导致心力衰竭死亡。主要争议观点:本案提请到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经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实施的与关小宽互殴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再者,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死亡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行为人对于关小宽的死亡应该负刑事责任,对张某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实施的与关小宽互殴的行为不足以致人死亡,只是由于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造成死亡结果,而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预见被害人的死亡,互殴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关小宽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以无罪论处。笔者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的行为构不成犯罪。本案是一起行为人与特异体质人互殴引起特异体质人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王的案件。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脑淤血等严重疾病的特异体质者实行了较轻的伤害行为,只是可能造成轻微伤害等直接伤害后果,但却诱发了被害人的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关键要注意两点:一是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二是互殴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主观上是否有罪过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二者合称罪过。我国现行《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从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即是一种个体心理态度,又是一种社会心理评价,其核心体现在危害社会的结果上。如果被告人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的情况下希望对方发病,并实施了足以引起对方发病的行为,其主观上就是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如果在激愤中放任引起对方疾病发作,最终导致对方严重疾病发作而死亡,其主观上就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我国现行《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们知道,在刑法学理论上,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但无论哪种过失,都必须以行为人“应当预见”、“可以预见”为前提条件,即对危害结果有“预见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那么说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具备预见能力,因此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关大海与关小宽互殴的行为纯粹是一般的邻里纠纷,双方并无故意造成对方死亡、伤残的故意心理。从行为的手段,我们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被害人关小宽虽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但毫无征象,关大海并不知道其患有此病,对可能导致的关小宽死亡的后果是无法预见的、页不可能预见的。两人互殴行为只是一般的争执,二人尚未达到相互要致对方到伤亡的程度。因此,行为人不具备预见能力,主观上也就不存在过失。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时候,一方面不存在故意致对方伤残或死亡的心理,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关大海也未听说过关小宽平时有心脏病的情况,关小宽的表现与常人无异,因此,对于自己的推搡行为会引起对方严重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是出乎关大海意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关小宽的死亡既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二)互殴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关大海实施对关小宽的危害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法医鉴定意见表明,跨学科因患有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的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因此,犯罪嫌疑人关大海与关小宽的争执、互殴的过程中,关小宽同时存在着“剧烈运动”、“情绪激动”和“收到一定外力作用”三个外性发作的因素之一。因此,即使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仍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仍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但是由于被告人不具有主观上的罪过,对于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如两方吵架把一方打伤导致心脏病复发是对方责任吗?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高铁检票员殴打老人致死案宣判了,检票员获何处罚?你对结果满意吗?

高铁检票员殴打老人致死案已经宣判了,最终这位被告人因为犯下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获刑两年。对于这样的结果大多数人并不满意,觉得对被告人的处罚有些太轻了。

事情梳理

2019年,一名50多岁的男子邓某和其妻子还有小儿子一同来到海南尖峰高铁站,为即将乘坐高铁离开的大儿子一家送行。邓某和妻子还有大儿子一家拿着票先行通过了检票口,但是,跟在后面的邓某小儿子因为没有票而被检票员裴某阻拦到了站外。

邓某小儿子在没有票的情况下想要强行通过检票口,因此与检票员裴某发生了争执。之后,邓某和妻子等人看到这种情况,也返回到了检票口,和检票员裴某吵了起来。

不久之后,双方从争吵升级到了互殴,在打斗的过程中,邓某忽然倒地不起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很可惜,最终邓某没有抢救过来去世。

经过鉴定可以确认,邓某虽然身上有轻微的伤痕,但其真正的死因却是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的,而这场纠纷也被认定为诱发其心脏病急性发作的一种因素。

之后,涉事的检票员裴某就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现在这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涉事的检票员裴某因为犯下过失致人死亡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事件反思

可以确定的是,在这起案件中,邓某一方和裴某一方都是存在过错的。首先如果邓某一方不强闯检票口,那么也就不会与检票员裴某发生争执,也就更不会有后来的肢体冲突,在案件起因上,邓某一方是存在过错的。而检票员裴某也推卸不了的责任,虽然他一开始是在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但是不应该和旅客闹情绪,更不应该采取过激的手段和乘客发生冲突。

无论邓某一方还是裴某一方都已经是成年人了,大家应该都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也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对于现在的判决结果,无论是轻是重都是一种遗憾,毕竟一条生命再也无法挽回了。

希望这件事也可以给更多的人提一个醒,在生活中,我们应该严以律己,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每个人都应该学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和他人和平共处,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

对于这起案件中的死者和其家属,我们也只能表示深深的同情了。如果死者的家属对这个判决结果仍不满意,觉得对被告的处罚有些过轻,那么也只能再次提起诉讼了。在这里,也希望这名检票员裴某在经过这次的教训以后也可以痛改前非吧。

我爸因为小事与人吵架被打,当时心脏病发住院,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对方要负那些责任?

轻微伤便没有刑事责任,基本就是民事赔偿责任了,

也就是合理的医药费用,

另外心脏病发,还要看是否与被打有直接关联。

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

和患有心脏病的人吵架,心脏病的人发病死了,要负法律责任吗

和患有心脏病的人吵架,心脏病的人发病死了,要不要负法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判断:

1、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的以外,行为人事要负法律责任的。

2、如果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辱骂他人,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如果双方并不在公共场合,但行为人在从事不正当的行为时,与人发生争执,并恶语伤人,使受害方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侮辱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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